關于食品廠區(qū)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的公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變更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4年3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同時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督管理辦法》(浙環(huán)發(fā)[2021]21號),該地塊紅線范圍涉及的原用地類型為工業(yè)用地、居住用地,現(xiàn)整體規(guī)劃為居住用地,屬于浙環(huán)發(fā)(2021)21號中的敏感用地,應按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現(xiàn)將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調查地塊位于車站社區(qū)北側,地塊中心坐標為東經120.122748°,北緯29.410668°,用地面積為24425.13m2,東至華陽小區(qū)、人民南路,隔路為蘇溪中心衛(wèi)生院、街邊店面房、浙江金絲狐服飾有限公司,南至車站社區(qū)住宅區(qū),西至綠化區(qū)、居民房,北至臨時停車場。地塊原權利人為浙江省義烏市食品有限公司、義烏市聯(lián)昌實業(yè)有限公司、義烏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蘇溪分公司(原蘇溪糧管所)、蘇溪供銷社、車站村村集體,現(xiàn)該地塊已被義烏市蘇溪鎮(zhèn)人民政府征收。
調查地塊90年代年前為部分為農田,農田內種植果蔬,為周邊村民自種自吃,農藥化肥使用量較少,地塊內南側的蘇溪糧管所(1999年改制,更名為義烏市糧食收儲有限公司蘇溪分公司)于60年代建成,糧管所主要從事糧食的儲存、銷售及簡單的加工(稻谷去殼),90年代開始,部分廠房出租,租用做彩印廠、小機靈幼兒園,2023年該區(qū)塊由蘇溪鎮(zhèn)人民政府收回,廠房已拆除,地塊內北側的蘇溪供銷社繭站房,70年代建成,繭站房為收購、暫存蠶繭的場所,90年代左右,繭站房停止收購蠶繭,廠房出租給彩印廠,2019年該區(qū)域由蘇溪鎮(zhèn)人民政府征收,2020年廠房拆除,浙江義烏市食品有限公司(調查地塊內廠區(qū)),90年代左右建成,廠房主要用于出租,租用做手工包裝廠、紙箱廠,繭站房北側部分廠區(qū)于2019年由蘇溪鎮(zhèn)人民政府征收并于2020年拆除,繭站房兩側廠區(qū)于2022年由蘇溪鎮(zhèn)人民政府征收于2023年廠房拆除,糧管所南側的零星車站村住宅區(qū)于2019年拆除,1999年,義烏市聯(lián)昌實業(yè)有限公司廠房建成,租用給義烏市蘇發(fā)彩印有限公司使用,至2021年,義烏市聯(lián)昌實業(yè)有限公司部分廠房拆除,廠房拆除區(qū)域用做停車場,至2023年,廠區(qū)全部拆除。目前,地塊內得構筑物已全部拆除,僅剩余幾顆樟樹及部分建筑垃圾未清運,根據情況說明可知,地塊規(guī)劃為居住用地。
二、點位布設及檢測因子情況
(1)本次調查布點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基于《建設用地土壤環(huán)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huán)境保護部公告2017 年第72號)相關規(guī)定“原則上初步調查階段,地塊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shù)不少于3個;地塊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shù)不少于6個,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增加”,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塊歷史使用情況及周邊區(qū)域的情況進行點位布設,并結合地塊的采樣實際情況,最終確定本次調查在地塊內共布設土壤采樣點位數(shù)10個(S1-S10)。本次調查地塊地下水采樣按照地下水采樣布點相關技術規(guī)范中布點密度的要求,在地塊內布設地下水監(jiān)測井4個(W1~W4),在實際勘探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地塊內土質較干,可能建井后無法滿足地下水采樣條件,故在該地塊下游增設了2個水井(W5~W6),實際共建了6個地下水水井,符合采樣條件的僅為W3、W4(調查地塊內水井)及W6(調查地塊地下水下游方向水井)。場外對照點引用《蘇溪鎮(zhèn)龍祈南側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內的對照點S01/W0點位,位于地塊東南側(地下水上游)的農田區(qū)域,距離本地塊最近距離2993m,地下水點位與土壤監(jiān)測點位重合)。
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地塊內原則上每個土壤采樣點位送檢4個不同深度的土壤樣品,采樣深度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層厚度,原則上采集0~0.5m表層土壤樣品,0.5m~6.0m土壤采樣間隔不超過2m,不同性質土層至少采集一個土壤樣品,具體間隔根據土柱變化情況(如土壤顏色異常)結合XRF和PID篩查數(shù)據選取土壤剖面樣品進行監(jiān)測分析。
根據地塊歷史污染風險情況、現(xiàn)場土壤顏色、氣味等性狀初步判斷,并結合現(xiàn)場PID、XRF的快篩檢測結果,共篩選出送檢實驗室土壤樣品地塊內38個(包括平行樣4個);共送檢實驗室地下水樣品地塊內4個(包括平行樣1個)
(2)檢測指標
所有采集的環(huán)境介質樣品均送到實驗室進行分析檢測,檢測項目包括:
土壤監(jiān)測因子:
①基礎項:重金屬及無機物(7項)、VOC(27項)、SVOCS(11項)
②特征項:pH、石油烴C10-C40
地下水監(jiān)測指標
①常規(guī)項目(37項,包含兩項微生物):色度、嗅和味、渾濁度、肉眼可見物、pH、總硬度(以 CaCO3計)、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鐵、錳、銅、鋅、鋁、揮發(fā)性酚類(以苯酚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氨氮(以N計)、硫化物、鈉、亞硝酸鹽(以N計)、硝酸鹽(以N計)、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鎘、鉻(六價)、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氯化物、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shù)
③特征項:石油烴C10-C40、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苯并a芘
(3)評價標準
土壤評價標準:《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地下水評價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IV 類標準、《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三、調查結果:
本調查地塊土壤樣品六價鉻、揮發(fā)性有機物(除二氯甲烷、甲苯、乙苯、苯并[a]蒽、?、苯并[a]芘外)、半揮發(fā)性有機物檢測結果低于檢出限,其他因子銅、鉛、鎘、汞、砷、鎳、二氯甲烷、甲苯、乙苯、苯并[a]蒽、?、苯并[a]芘及石油烴(C10~C40)檢出值均低于《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pH沒有評價標準,對比場外對照點,與場外對照點檢測濃度差距不大。
本次調查地塊地下水樣品關注檢測因子中pH值、濁度、色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氟化物、氯化物、硝酸鹽、硫酸鹽、亞硝酸鹽、氨氮、汞、砷、硒、六價鉻、錳、鈉、石油烴(C10-C40)、細菌總數(shù)均有不同程度檢出,其余均未檢出。
根據地下水監(jiān)測結果,各監(jiān)測點地下水中pH值、色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氟化物、氯化物、硝酸鹽、硫酸鹽、亞硝酸鹽、氨氮、汞、砷、硒、六價鉻、錳、鈉、細菌總數(shù)等濃度均能達到《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標準;其中濁度未能達到《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Ⅳ類標準要求;石油烴(C10-C40)可以達到《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超標指標濁度屬于感官性質及一般化學指標,不屬于有毒有害指標,濁度超標原因可能是由于義烏地質構造復雜多變,地下水流動速度又較為緩慢,顆粒物沉積較快,因此使地下水水質中的濁度超標。本地塊所在區(qū)域地下水不開發(fā),不在地下水飲用水源(在用、備用、應急、規(guī)劃水源)補給徑流區(qū)和保護區(qū)內,根據《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無需啟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
綜上所述,食品廠區(qū)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所規(guī)定的第一類用地的要求,本地塊可結束初步調查,可用于居住用地開發(fā)利用,無需啟動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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