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原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義亭施耐德廠區(qū)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的公示
根據(jù)《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huán)發(fā)[2024]47號),本地塊屬于危險廢物經(jīng)營行業(yè)中搬遷企業(yè)的原址用地,屬于丙類地塊,因此應按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地使用權屬義烏施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塊用途仍為工業(yè)用地。
2024年11月,浙江中清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受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委托,對原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義亭施耐德廠區(qū)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我公司接到委托后,根據(j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等,通過資料收集、現(xiàn)場勘察、人員訪談和資料分析等方式對調查地塊內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并委托杭州質譜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地塊土壤和地下水進行初步采樣監(jiān)測(其中現(xiàn)場鉆探委托上海英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公司根據(jù)檢測單位采樣檢測相關記錄、檢測報告以及質控報告等資料編制了《原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義亭施耐德廠區(qū)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完成搬遷,原廠房進行拆除。本次調查現(xiàn)場踏勘和人員訪談于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5日開展,《原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義亭施耐德廠區(qū)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方案》已于2024年11月25日通過專家函審并出具了函審意見,根據(jù)專家意見,本次調查已細化場地現(xiàn)場采樣條件,優(yōu)化布點方案和相關內容;現(xiàn)場土壤、地下水采樣工作于2024年11月26日-11月27日、2024年12月3日進行,實驗室樣品分析于2024年11月30日~2024年12月20日進行,調查報告于2025年1月16日編制完成。
浙江省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受金華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義烏分局委托,于2025 年3月 21日在金華組織召開了本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的評審會,會上本報告通過評審并出具了專家組意見,我單位已根據(jù)專家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備案稿。
一、地塊描述
原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義亭施耐德廠區(qū)地塊位于義烏市義亭鎮(zhèn)姑塘工業(yè)區(qū)五聯(lián)路139號(系租用義烏市施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閑置廠房),地塊用地面積為1440.5平方米,中心樁號為東經(jīng)119.983247°,北緯 29.239017°。地塊東至豐田村拆除后空地,南至義烏華統(tǒng)萬噸冷庫辦公樓,西至義烏厚昌實業(yè)有限公司,北至義烏施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房。
通過現(xiàn)場踏勘、人員訪談以及查閱歷史資料可知,該地塊在2011年前一直為農用地;2014年,本地塊內義烏施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廠房建設完成,調查地塊所屬廠房作為生產(chǎn)縫紉線車間;2023年,義烏施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將本地塊租給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使用,主要進行廢鉛蓄電池、廢礦物油、油水及烴水混合物等危廢小微行業(yè)的收貯、轉運;2024年,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進行搬遷,于2024年10月底,地塊內的所有生產(chǎn)設備均已被拆除?,F(xiàn)狀地塊內的生產(chǎn)設備均已拆除搬遷,原廠房進行拆除,由義烏施耐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回。
二、調查布點與采樣分析
(1)本次初步調查采樣監(jiān)測布點方法為:根據(jù)國家和省相關技術導則及要求,在詳細了解本調查地塊產(chǎn)排污環(huán)節(jié)的基礎上,結合類似廠區(qū)經(jīng)驗,最終確定本地塊在重點區(qū)域(即原廢礦物油收集儲罐區(qū)、應急池、原破損電池貯存區(qū)附近、原危廢儲存區(qū)附近按《建設用地土壤環(huán)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詳細調查階段涉嫌污染的區(qū)域”的要求實施,即按照20*20m網(wǎng)格布點法與專業(yè)判斷布點法相結合進行布點,確保重點區(qū)域部分點位均勻,且考慮污染程度較大位置。
本次調查范圍面積為1440.5m2,因此在調查區(qū)域內共布設土壤監(jiān)測點位4個(S1-S4),地下水點位3個(W1-W3);在調查地塊外上游設置1個土壤及地下水場外對照點S03/W0點位(地塊北側185m)和三個土壤場外對照點S01、S02、S04點位(分別位于地塊西北側885m、西側459m及東側200m)。地下水點位與土壤監(jiān)測點位重合。
(2)調查區(qū)域內S1、S3、S4采樣點,土壤和地下水鉆探深度為6m,土樣每0.5m取一個樣,3-6m按每1m取1個樣;調查區(qū)域內S2采樣點對照點土壤和地下水鉆探深度為9m,土樣每0.5m取一個樣,3-9m按每1m取1個樣;S03/W0土壤和地下水鉆探深度為6m,每0.5m取一個樣,3-6m按每1m取1個樣;對照點S01、S02、S04僅取土壤表層樣(0-0.5m)。地下水采樣取地下水取樣深度為監(jiān)測井水面下0.5m以下(石油類取樣深度為監(jiān)測井水面下0.5m以內)。
本項目共采集土壤樣品51個(包括現(xiàn)場平行3個),根據(jù)地塊歷史污染風險情況、現(xiàn)場土壤顏色、氣味等性狀初步判斷,并結合現(xiàn)場PID、XRF的快篩檢測結果,共篩選出送檢實驗室土壤樣品27個(包括現(xiàn)場平行3個);共采集地下水樣品5個(包括現(xiàn)場平行1個),送檢實驗室地下水樣品5個(包括現(xiàn)場平行1個)。
(3)檢測指標
土壤檢測指標包括pH、重金屬及無機物(7項)、VOC(27項)、SVOCs(11項)、硫酸鹽、石油烴C10-C40、銻、鋅、總鉻、硫化物、硒、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氟化物。
地下水檢測指標包括地下水常規(guī)項(35項,不含兩項微生物及輻射指標)、鎳、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石油烴C10-C40、石油類、總鉻、銻、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
(4)評價標準
土壤評價標準:《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非敏感用地篩選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DB36/1282—2020)表3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地下水評價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IV類標準、《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美國EPA篩選值。
三、調查結果
根據(jù)土壤監(jiān)測結果可知,本調查地塊內及對照點的各監(jiān)測點樣品中總砷、總汞、銻、鎘、鉛、銅、鎳、鋅、鉻、硒、石油烴(C10-C40)、乙苯、間,對-二甲苯、苯乙烯、氟化物、硫化物、水溶性硫酸根均有不同程度檢出,均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1第二類用地篩選值要求,其中銻、石油烴(C10-C40)可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表2第二類用地篩選值要求,總鉻、氟化物可滿足《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非敏感用地篩選值”要求,硒可滿足《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DB36/1282—2020)表3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pH、硫化物、硫酸鹽沒有評價標準,對比場外對照點,與場外對照點檢測濃度差距不大。其余因子均未檢出。因此,本次調查認為,本地塊無需進一步開展場地環(huán)境詳細調查或風險評估,可以直接用于后續(xù)的再開發(fā)利用。
根據(jù)地下水監(jiān)測結果可知,各監(jiān)測點地下水樣品中無肉眼可見物,嗅和味、色度均無異常,各樣品中濁度、氨氮、高錳酸鉀鹽指數(shù)、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氟化物、氯化物、硫酸鹽、碘化物、砷、鐵、鋅、錳、鈉、總硬度、銻、鎘、鉛、鎳、鉻、銅、溶解性總固體、鋁、可萃取性石油烴均有不同程度檢出,其余因子均未檢出;其中渾濁度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Ⅴ類標準要求,其余檢測因子均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Ⅳ類標準要求;可萃取性石油烴可滿足《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總鉻可滿足美國EPA篩選值。超標指標渾濁度屬于感官性質及一般化學指標,不屬于有毒有害指標,渾濁度超標可能由于義烏地質構造復雜多變,地下水流動速度又較為緩慢,顆粒物沉積較快,從而使地下水水質中的濁度容易超標。
本地塊內地下水現(xiàn)狀及規(guī)劃均不用做飲用水,且關注污染物(渾濁度)不具備揮發(fā)性,根據(jù)第二類用地下暴露情景的暴露途徑分析結果,本地塊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渾濁度)缺少基于人體健康風險的暴露途徑,因此認為其地下水污染風險水平可接受。
四、總結論
原浙江裕和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義亭施耐德廠區(qū)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所規(guī)定的第二類用地要求,本地塊可結束初步調查,可用于工業(yè)用地,無需啟動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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