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北苑街道北苑路南側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的公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變更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jù)《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4年3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同時根據(jù)《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huán)發(fā)[2024]47號),根據(jù)《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義烏中心城區(qū)15個單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的批復》義政發(fā)【2019】39號中的義烏中心城區(qū)北苑老城北區(qū)塊(0579-YW-YZ-BY-06)單元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可知,地塊規(guī)劃為B/R商業(yè)服務業(yè)設施用地/居住用地,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guī)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居住用地(07)中的城鎮(zhèn)住宅用地(0701)及商業(yè)服務業(yè)用地(09)中的商業(yè)用地(0901),其中居住用地為敏感用地,屬于浙環(huán)發(fā)[2024]47號文件中的甲類地塊,應按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現(xiàn)將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調查地塊位于義烏市北苑街道北苑路南側,春晗二區(qū)北側,地塊中心坐標為東經(jīng)120.065138°,北緯29.337291°,總用地面積為8514.19m2,地塊東至綠化區(qū),南至上里角塘村高層及春晗二區(qū),西至小區(qū)道路,隔路為春晗二區(qū),北至北苑路,隔路為春晗四區(qū)。地塊原權利人為義烏市北苑街道上里角塘村村集體,現(xiàn)地塊權利人為義烏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辦事處。
調查地塊2008年前,地塊內為農田及小水塘,農田為周邊村民種植蔬菜,自種自吃,農藥、化肥使用量較少,小水塘用于周邊農田灌溉,2008年,地塊由街道征收,征收后,地塊內的植物進行清表,地塊進行整體平整,平整后閑置,后地塊內中間部分建為小區(qū)道路,至2017年,地塊內的閑置空地建為綠化帶,至今仍為綠化區(qū),綠化區(qū)內種植了綠化植物,鋪設了草皮。
二、點位布設及檢測因子情況
(1)本次調查布點按照相關要求進行,基于《建設用地土壤環(huán)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huán)境保護部公告2017 年第72號)相關規(guī)定“原則上初步調查階段,地塊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shù)不少于3個;地塊面積>5000m2,土壤采樣點位數(shù)不少于6個,并可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增加”,在此基礎上,結合本地塊歷史使用情況及周邊區(qū)域的情況進行點位布設,并結合地塊的采樣實際情況,最終確定本次調查在地塊內共布設土壤采樣點位數(shù)6個(S1-S6),地下水采樣按照地下水采樣布點相關技術規(guī)范中布點密度的要求,在地塊內布設地下水監(jiān)測井3個(W1~W3),W1~W3點位土質較干,無法滿足采樣條件,故在地塊內新增地下水水井W4,地下水下游新增兩個地下水水井W5、W6,建井后發(fā)現(xiàn)W1~W6均不滿足采樣條件,故在地塊周邊現(xiàn)有水井(命名為W7)處取水樣檢測,1個場外對照點S0/W0點位,位于地塊西北側(地下水上游)的農田區(qū)域,距離本地塊最近距離511m,地下水點位與土壤監(jiān)測點位重合)。
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在地塊內原則上每個土壤采樣點位送檢4個不同深度的土壤樣品,采樣深度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層厚度,原則上采集0~0.5m表層土壤樣品,0.5m~6.0m土壤采樣間隔不超過2m,不同性質土層至少采集一個土壤樣品,具體間隔根據(jù)土柱變化情況(如土壤顏色異常)結合XRF和PID篩查數(shù)據(jù)選取土壤剖面樣品進行監(jiān)測分析。
根據(jù)地塊歷史污染風險情況、現(xiàn)場土壤顏色、氣味等性狀初步判斷,并結合現(xiàn)場PID、XRF的快篩檢測結果,共篩選出送檢實驗室土壤樣品15個(不包括平行樣2個);共送檢實驗室地下水樣品2個(不包括平行樣1個)
(2)檢測指標
所有采集的環(huán)境介質樣品均送到實驗室進行分析檢測,檢測項目包括:
土壤監(jiān)測指標:
①基礎項:重金屬及無機物(7項)、VOC(27項)、SVOCS(11項)
②特征項:pH、石油烴C10-C40
地下水監(jiān)測指標:
①常規(guī)項目(35項,不包含兩項微生物):色度、嗅和味、渾濁度、肉眼可見物、pH、總硬度(以 CaCO3計)、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鐵、錳、銅、鋅、鋁、揮發(fā)性酚類(以苯酚計)、陰離子表面活性劑、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氨氮(以N計)、硫化物、鈉、亞硝酸鹽(以N計)、硝酸鹽(以N計)、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鎘、鉻(六價)、鉛、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氯化物
②特征項:石油烴C10-C40、二甲苯、苯并a芘
(3)評價標準
土壤評價標準:《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地下水評價標準:《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IV 類標準、《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
三、調查結果:
本調查地塊土壤樣品六價鉻、VOCs和SVOCs(除間,對-二甲苯外)檢測結果低于檢出限,其他因子間,對-二甲苯、銅、鉛、鎘、汞、砷、鎳及石油烴C10-C40檢出值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pH值沒有評價標準,對比場外對照點,與場外對照點檢測濃度差距不大。
根據(jù)《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36600-2018)標準規(guī)定,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風險篩選值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一般情況下可以忽略;通過初步調查確定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風險篩選值,應當依據(jù)HJ 25.1、HJ 25.2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詳細調查。因此本次調查認為,本地塊土壤環(huán)境質量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的要求,本地塊土壤污染風險一般情況下可以忽略,無需進一步開展地塊環(huán)境詳細調查,可直接用于后續(xù)的再開發(fā)利用
本次調查地下水樣品關注檢測因子中pH值、色度、濁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氟化物、氯化物、硝酸鹽、硫酸鹽、揮發(fā)性酚類、亞硝酸鹽、氨氮、石油烴C10-C40、汞、砷、六價鉻、錳、鈉、碘化物均有不同程度檢出,其余均未檢出。
各監(jiān)測點地下水檢出的因子中pH值、色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氨氮、碘化物、氟化物、氯化物、硝酸鹽、亞硝酸鹽、硫酸鹽、揮發(fā)性酚類、汞、砷、六價鉻、錳、鈉等濃度均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標準要求;石油烴C10-C40檢出值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其中地塊周邊點位W7地下水濁度檢測結果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標準要求,對照點濁度未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Ⅳ類標準要求,超標指標濁度屬于感官性質及一般化學指標,不屬于有毒有害指標,對農產(chǎn)品、公眾健康、生態(tài)環(huán)境等影響較小,濁度超標原因可能是由于義烏地質構造復雜多變,顆粒物沉積較慢,因此使地下水水質中的濁度超標。
濁度超標點位為對照點,非調查地塊內點位,因調查地塊內未采集到地下水樣品,故在調查地塊周邊現(xiàn)有水井采集地下水樣品進行檢測,該點位(W7)地下水中的樣品關注檢測因子檢出值均可滿足GB/T 14848-2017 規(guī)定的Ⅳ類質量標準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故無需啟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
綜上所述,北苑街道北苑路南側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所規(guī)定的第一類用地的要求,本地塊可結束初步調查,可用于B/R商業(yè)服務業(yè)設施用地/居住用地,無需啟動詳細調查及風險評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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