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義亭鎮(zhèn)五聯(lián)路與相宜路交叉口北側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的公示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十九條,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變更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根據(jù)《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2024年3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六條,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進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同時根據(jù)《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督管理辦法(修訂)》(浙環(huán)發(fā)[2024]47號),該地塊原用途為未利用地(荒蕪的空地、閑置鋼筋棚),根據(jù)《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義亭鎮(zhèn)YW-YT-01單元甘霖路與上佛路交叉口東北側區(qū)塊等2個區(qū)塊控規(guī)方案的批復》(義政發(fā)〔2025〕18號)可知,現(xiàn)規(guī)劃為商業(yè)用地/二類居住用地(B/R),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guī)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居住用地(07)中的城鎮(zhèn)住宅用地(0701),屬于浙環(huán)發(fā)[2024]47號文件中的甲類地塊,應按規(guī)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現(xiàn)將主要內容公示如下:
一、基本信息
義亭鎮(zhèn)五聯(lián)路與相宜路交叉口北側地塊位于義烏市義亭鎮(zhèn)五聯(lián)路與相宜路交叉口北側,用地面積為12997.63m2,中心坐標為東經119.978706°,北緯 29.248232°。地塊東至相宜路,隔路為義烏市麗燁襪業(yè)有限公司、浙江竺陽包裝有限公司、義烏市雯琦包裝有限公司、義烏市焙莎包裝有限公司、義烏市科潔日用品有限公司,南至五聯(lián)路,隔路為項目部辦公處,西至閑置空地、閑置鋼筋加工棚,北至閑置空地。地塊原權利人為義亭鎮(zhèn)荷店塘村、五聯(lián)村村集體,目前地塊正在征收中,征收后權利人為義烏市義亭鎮(zhèn)人民政府。
該地塊原用途為未利用地(荒蕪的空地、閑置鋼筋棚),根據(jù)《義烏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義亭鎮(zhèn)YW-YT-01單元甘霖路與上佛路交叉口東北側區(qū)塊等2個區(qū)塊控規(guī)方案的批復》(義政發(fā)〔2025〕18號)可知,現(xiàn)規(guī)劃為商業(yè)用地/二類居住用地(B/R),屬于《國土空間調查、規(guī)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居住用地(07)中的城鎮(zhèn)住宅用地(0701)。
根據(jù)現(xiàn)場踏勘資料、人員訪談以及查閱歷史資料可知,調查地塊在2010年前為農田,主要為周邊荷店塘村、五聯(lián)村村民種植蔬菜,為自種自吃,化肥、農藥使用量較少;2010-2011年左右,調查地塊內的西南側搭建了臨時工棚,為周邊工業(yè)區(qū)建設施工隊項目部、住宿區(qū),至2012年,臨時工棚拆除,為閑置空地,其余部分仍為農用地,至2016年,調查地塊開始清表平整,搭建了一個臨時工棚,用于存放雜物,廢紙箱等,2017-2023年,調查地塊內建為混凝土梁預制場,至2024年,調查地塊內混凝土T梁預制場除鋼筋加工棚外已全部拆除,未拆除的鋼筋加工棚為閑置狀態(tài),至2025年,地塊規(guī)劃為B/R商業(yè)用地/二類居住用地,地塊現(xiàn)狀為西南側為閑置的鋼筋棚,已用做臨時停車場,用于周邊居民停放私家車,其余部分為閑置空地,部分荒蕪,部分周邊居民用做菜地,種植了農作物(玉米、缸豆等)。
根據(jù)現(xiàn)場踏勘資料、人員訪談以及查閱歷史資料可知,本次調查地塊的相鄰地塊現(xiàn)狀主要為道路(稠義路、國貿大道、五聯(lián)路、相宜路)、義烏市麗燁襪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匯龍針織機械有限公司、浙江竺陽包裝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天孚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義烏市雯琦包裝有限公司、浙江宏楊食品有限公司、義烏市薏仙寇化妝品有限公司、義烏市焙莎包裝有限公司、義烏市天鴻工藝品有限公司、義烏藍焱戶外用品有限公司、義烏市潔科日用品有限公司、義烏市華柏思化妝品配件有限公司、義烏市雅爾塑膠有限公司、義烏市晨菲化妝品有限公司、義烏市國隆化妝工具有限公司、甬金高速改擴建工程寧波至金華段監(jiān)理辦、義烏市俱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義烏市永軍印染有限公司、義烏鼎元建材有限公司、義烏市坤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義烏市升平玩具有限公司、義烏市陽峰玩具有限公司、閑置空地、閑置鋼筋棚,歷史上主要為農田、義烏市麗燁襪業(yè)有限公司、浙江匯龍針織機械有限公司、浙江竺陽包裝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天孚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浙江義烏威娜化妝品有限公司、義烏市雯琦包裝有限公司、義烏市威凌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宏楊食品有限公司、義烏市薏仙寇化妝品有限公司、義烏市焙莎包裝有限公司、義烏市天鴻工藝品有限公司、義烏市寶麗娜日化有限公司、義烏藍焱戶外用品有限公司、義烏市潔科日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義烏油脂廠)、義烏市華柏思化妝品配件有限公司、義烏市雅爾塑膠有限公司、義烏市晨菲化妝品有限公司、義烏市國隆化妝工具有限公司、甬金高速改擴建工程寧波至金華段監(jiān)理辦、義烏市俱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義烏市卓然化纖紡織有限公司、義烏市永軍印染有限公司、義烏鼎元建材有限公司、義烏市坤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義烏市升平玩具有限公司、義烏市陽峰玩具有限公司、混凝土T梁預制場。
二、調查布點與采樣分析:
(1)本次調查在地塊內共布設土壤采樣點位數(shù)9個(S1-S9),地下水監(jiān)測井4個(W1~W4),1個場外對照點,S0/W0點位,位于地塊西側的農田區(qū)域,距離本地塊最近距離1235m,地下水點位與土壤監(jiān)測點位重合)。
(2)調查地塊采樣點S0~S9原計劃采樣深度為6m,實際鉆探過程中受基巖層影響,導致部分點位采樣深度有變化,S0實際采樣深度為5.5m,S1、S2實際采樣深度為5.7m,S3、S4、S7實際采樣深度為6.0m,S5、S6、S8、S9實際采樣深度為3.0m。調查地塊采樣點S0、S1、S2、S3、S4、S7分別取4個土壤樣品送檢;S5、S6、S8、S9分別取3個土壤樣品送檢。
(3)調查地塊實際建井數(shù)為5個(W0-W4),僅W1、W2、W0采集到地下水,其余點位未采集到地下水。
綜上所述,本項目送檢實驗室土壤樣品41個(其中5個是平行樣);共送檢實驗室地下水樣品4個(其中1個是平行樣)。
三、調查結果:
本調查地塊土壤樣品六價鉻、VOCs和SVOCs檢測結果低于檢出限,其他因子銅、鎳、鎘、鉛、砷、汞、銻、鈷及石油烴(C10~C40)檢出值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氟化物、鋅、總鉻檢出值滿足《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篩選值”要求;硒檢出值滿足《江西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DB36/1282-2020)中表3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要求,pH值、硫化物沒有評價標準,對比場外對照點,pH值、硫化物與場外對照點檢測濃度差距不大。
本次調查地塊地下水樣品中搖勻時可見懸浮物,關注檢測因子中pH值、濁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鐵、錳、揮發(fā)酚、氨氮、鈉、氟化物、砷、鉛、鋅、鋁、銅、銻、鎳、石油烴(C10-C40)、二氯甲烷、可吸附有機鹵素均有不同程度檢出,其余均未檢出。
對照點地下水樣品中搖勻時可見懸浮物,關注檢測因子中pH值、濁度、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鐵、錳、氨氮、硫化物、鈉、亞硝酸鹽氮、硝酸鹽氮、氰化物、氟化物、砷、鋅、鋁、銅、銻、鎳、二氯甲烷、可吸附有機鹵素、碘化物、總磷均有不同程度檢出,其余均未檢出。
根據(jù)地下水監(jiān)測結果,各監(jiān)測點地下水中檢出的因子中pH值、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硫酸鹽、氯化物、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鐵、錳、揮發(fā)酚、氨氮、硫化物、鈉、亞硝酸鹽氮、氟化物、硝酸鹽氮、氰化物、砷、鉛、鋁、銅、碘化物、鋅、銻、鎳等濃度均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標準;其中濁度未能滿足《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Ⅳ類標準要求;石油烴(C10-C40)、二氯甲烷檢出值低于《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中附件5上海市建設用地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篩選值補充指標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塊內可吸附有機鹵素檢出值與對照點比較差距不大,對照點總磷檢出值低于《地表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Ⅳ類標準。濁度超標原因可能是由于義烏地質構造復雜多變,顆粒物沉積較慢,因此使地下水水質中的濁度超標。
本地塊內地下水現(xiàn)狀及規(guī)劃均不用做飲用水,濁度非毒理學指標,且無致癌風險,經風險評估,風險可接受,因此本地塊不需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
綜上所述,義亭鎮(zhèn)五聯(lián)路與相宜路交叉口北側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滿足《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所規(guī)定的第一類用地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 33/T 892-2022)中表A.2的“敏感用地篩選值”的要求,本地塊可結束初步調查,可用于城鎮(zhèn)住宅用地開發(fā)利用,無需啟動詳細調查,不需實施地下水污染風險管控或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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